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selaw.com.tw)
第五十八條之三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
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二、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5.臺灣期貨交易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為集合競價時,關於其成交價格決定之原則,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