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ㄧ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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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iop2260 高二上 (2014/03/29)
l 教師自我救濟。開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1】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l 申評會。出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4】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l 申評會...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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