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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何種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教師會
(B)教評會
(C)教育審議委員會
(D)教育評審委員會。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王伯任 國三下 (2010/02/02)
1.      第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教育審議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王伯任 國三下 (2010/02/02)

1.      第十一條規定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長期聘任,除分發者(公費生),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任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3F
計智豪 國一上 (2014/04/28)

評鑑、審議、協調、諮詢(評審寫字)

4F
大四上 (2020/03/18)

法規名稱:教育基本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教育局局長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14.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何種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