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 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惟實際支付之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之金額,機關應如何處理?
(A)機關應洽廠商追回該部分價差。
(B)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
(C)機關應於契約中預先明訂,廠商實際支付金額較契約金額少時,應退還價差予機關,實際支付金額較契約金額多時,機關不予追加等較利於機關之條件。
(D)機關應洽廠商協商支付合理保險費。
統計: A(15), B(161), C(85), D(24), E(0) #2196049
詳解 (共 1 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六條 第四十六條
主旨:機關支付廠商工程保險費及決標後調整保險費單價之合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97年10月27日,本會舉辦之「聽取營造業對於物調款申辦情形座談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提案二主席指示事項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究係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亦或將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應由機關本於權責決定。招標文件如規定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尚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29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0128251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三、至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
四、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五、有關決標後保險費單價之調整,得參考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會議紀錄結論第1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即採購契約保險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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