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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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高仿邵雨薇 國二下 (2022/05/12)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保險法 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第 117 條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 118 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