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定標準: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 定辦理,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標準。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摘自:http://www.yhkg.tp.edu.tw/fpdb/news/Pic_3_2014123192741.pdf
27臺北市辦理未足齡兒童提早進入國民小學接受適性教育的鑑定時,其社會適應行為評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