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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7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A)50公里
(B)60公里 。
(C)40公里


答案:C
難度: 簡單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23時 ,已有 1 則答案
積沙成塔 大三下 (2019/05/1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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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