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符合一定要件下,不用負無過失責任?
(A)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B)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C)設計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統計: A(622), B(119), C(821), D(3329), E(3) #192711
詳解 (共 10 筆)
| 第 8 條 |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
下列何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符合一定要件下,不用負無過失責任?
(A)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 「要」負無過失責任。
(B)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要」負無過失責任。 (C)設計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 「要」負無過失責任。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不用負無過失責任。
~詳解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7-1條 ( 舉證責任 )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 8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9條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 7條之製造者責任。
~精修 (二) :
一、「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無過失責任」,就是發生事故時,不問事故原因,業者「負全部責任」。
二、《民法》基本理論是採「有過失」始「有責任」,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產業的發達,技術越來越複雜,致使事故發生,「受害人不易證明過失原因的有無」,於是就演變成「無過失責任」 ( 舉證責任反置 ) 。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受害與業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因果關係」,業者就要負責。除非業者能「舉出反證」,來證明及排除該因果關係。
※例如「搭飛機」發生「空難」,無論業者有無過失,「業者」都須負「無過失責任」。 ※而《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就是採「無過失責任」。
依其但書之規定,可以舉證免責!!!
~精修 (一) :
Q.《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所規定之責任是否為『無過失責任』?
ANS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及「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
要件: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即具有缺陷
)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消費者雖不能證明其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感覺最佳解第七條會比第八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