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符合一定要件下,不用負無過失責任?
(A)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B)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C)設計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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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119), C(821), D(3329), E(3) #192711

詳解 (共 10 筆)

#155134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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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573

下列何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符合一定要件下,不用負無過失責任
(A)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
負無過失責任
(B)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 負無過失責任 (C)設計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 負無過失責任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不用負無過失責任

~詳解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7-1條 ( 舉證責任   )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 8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9條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本法第 7條之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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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69

~精修 (二)  :

一、「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無過失責任,就是發生事故時,不問事故原因業者「負全部責任」

二、
民法基本理論是採有過失有責任,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產業的發達,技術越來越複雜,致使事故發生,受害人不易證明過失原因的有無,於是就演變成無過失責任 ( 舉證責任反置 ) 。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受害與業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因果關係,業者就要負責。除非業者能舉出反證,來證明及排除該因果關係。
 
例如搭飛機發生空難,無論業者有無過失,業者都須負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就是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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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610
第8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依其但書之規定,可以舉證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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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63

~精修 (一)  :
Q.
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所規定之責任是否為『無過失責任』?
ANS : 依照
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規定,從事計」產」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
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 要件:
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即具有缺陷 )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專業水準合理期待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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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29
可以仔細比對第七和第八條的差異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消費者雖不能證明其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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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354

感覺最佳解第七條會比第八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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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594
(A)是第9條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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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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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190
(D)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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