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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得為公示送達之原因?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B)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
(C)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同法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y Chen 小六下 (2012/07/12)
第73條: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看完整詳解
2F
Yellow 高三下 (2013/05/29)
無故拒絕不受領,應為留置送達處理
3F
Ko Nan 國三下 (2015/05/10)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2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得為公示送達之原因? (A) 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