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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為幾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D
難度: 困難
2F
阿部6653 大四上 (2016/10/23)


大學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

第 26 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但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

並得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

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

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延長修業期限。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

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

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3F
今年必上 高三上 (2017/10/20)

延二

障延四

延七

高中懷孕、分娩或撫育四年

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2)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26 條第三項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27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