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共同繼承人因分居接受被繼承人之贈與而應歸扣時,歸扣財產價額之計算以何時為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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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Shih 高一上 (2010/12/27)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米花 高二下 (2016/11/01)
甲於生前贈與了一個樓宇單位給女兒,又給兒子十萬元作經商之用。後來甲死亡,其子女都表示接受甲的遺產,那麼,他們是否應作歸扣呢? 根據法律規定,須作歸扣之人為贈與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只要在獲得贈與時已具有贈與人之推定特留份繼承人身份時,才須作出歸扣。所謂推定,便是按一般情況,上述人士在當時有可能成為特留份繼承人,比如某丙曾接受某丁的贈與,在當時,他們之間純屬男女朋友關係,後來才結成夫婦,因此,某丙在接受某丁贈與時仍不是丁的推定特留份繼承人。由於在上述例子中,甲的子女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他們在接受贈與時便已具推定特留份繼承人的身份,因而須作出歸扣。 資料來源http://www.dsaj.gov.mo/MacaoLaw/cn/Data/docfiles/VA22062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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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19)
(A)接受贈與時(O) (B)繼承開始時(X) (C)分割遺產時(X) (D)依被繼承人之意思而定(X) 民法 第 1173 條 (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