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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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07/25)
原本題目: |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28)
(A) 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X;不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 查看完整內容 |
6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上 (2022/08/02)
(A)第 17 條 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 不含同事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B)第 20 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