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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刑事訴訟,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定的制裁為何?
(A)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B)得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得管收
(D)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Pei-Chun Shen 國二上 (2012/07/23)
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左安杏 小三上 (2016/07/07)
罰鍰不是應該要用"處以"嗎??為什麼這裡可以用"科"?????
4F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國三下 (2016/07/28)
反正不是考公文就亂來了= =
5F
Lin Tony 大四下 (2020/05/01)

刑訴證人第一次傳喚未到即可拘提之,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民訴證人第一次通知未到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再次通知未到,得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拘提之。

27 刑事訴訟,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定的制裁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