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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加盟經營之經紀業未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時,應如何處罰?
(A)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104 年 - 104-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4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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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4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n4687102
大一下 (2018/09/21)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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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詹凱婷
小四上 (2016/08/28)
第18條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 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第29條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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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un
高二下 (2023/10/20)
經紀業罰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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