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免徵§28 1.因繼承而移轉 2.各級政府出售或贈與的公有土地及受贈的私有土地 §28-1 捐贈供興辦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用地 1.受粉人為財團法人 2.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政府 3.捐贈人未取得捐贈利益§28-2 配偶互贈,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28-3 信託關係人間移轉
1.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 3.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遺囑成立信託,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
1.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 3.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遺囑成立信託,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張三死亡留有土地為遺產稅課稅標的,課徵遺產稅,免課土增稅 依遺贈稅§14(遺產總額範圍)
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第十條規定計算之價值。→遺產是總額制
27 張三於98年2月5日意外死亡,留有市價2,0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1,0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