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通常之使用時,依民法規定,定作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請求減少報酬
(B)請求損害賠償
(C)行使契約終止權
(D)請求修補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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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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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han Li 國三下 (2021/01/05)
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例如:終止租賃契約時,終止後雙方不再有租賃關係,但在契約終止前,承租人之使用租賃物及出租人之收取租金乃屬合法有效。另一方面,「解除契約」則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亦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6/14)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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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ursula_tsai 已 高二下 (2023/11/09)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D)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A)。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B)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C)錯誤,應該為解除契約。
 
11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12/28)

(C) 行使契約解除

27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通常之使用時,依民法規定,定作人得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