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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過失相抵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gaga lee 高二下 (2014/09/09)
不安抗辯權-白話文舉例:甲欠乙50萬,乙欠甲40萬,甲要先還乙50萬元但甲要還錢之前,發現乙欠賭債破產被黑道追殺準備烙跑了如果這情形下你是甲你還會還他錢嗎?.....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壽桃 大四下 (2021/08/02)

同時履行抗辯權

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

credit: 維基百科
13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2/02/12)

27 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債有不穩定的一方,受不穩定債權的相對人主張之不安抗辯權。

相互關係影響人為兩人,並且為單向之法律效果。

當事人雙方互有財產之給付義務,如一方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契約成立後顯形減少或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等情況時,如相對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之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一方之給付

甲、乙雙方為地球人成立契約互相之間有債權與債務之交互關係,其中一方要移民到火星了,相對人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倘若訴諸司法程序,得因相對人要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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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2/03/18)

(A)不安抗辯權 => 民265

(B)同時履行抗辯權 => 民264

(C)過失相抵抗辯權 => 民217

(D)先訴抗辯權 => 民745

27 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