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金不為台幣,故不能以偽造貨幣罪為★(...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7 甲即將前往美國留學,在臺北市偽造美金 100 元之紙鈔 1,000 張,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