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此類票據為有效,若乙於填載發票日前遺失票據,並得為公示催告:
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
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110-04-26更新
27 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數張交予乙,並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 15 日為發票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