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
第14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相關罰則】第2項~§78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軍事檢察機關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應將該證明書送何機關? (A)國防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