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刑事訴訟文書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送達代收人所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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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29)
(A)向送達代收人所為之送達,效力視同對本人送達(O) 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4)
第 55 條 第 56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58 條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第 59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