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關於刑事訴訟文書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送達代收人所為之送達,效力視同對本人送達
(B)對於在看守所之被告為送達,得將文書掛號郵寄
(C)法院判決書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為之
(D)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不得公示送達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ayline886 高三上 (2015/03/10)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  住所居所事.....看完整詳解
8F
流觴 大一上 (2019/07/31)

第一編 第六章-送達


(A)§55III

(B)§56

(C)§58

(D)§59第1款

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29)

(A)向送達代收人所為之送達,效力視同對本人送達(O)
(B)對於在看守所之被告為送達,得將文書掛號郵寄(X;不得將文書掛號郵寄。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C)法院判決書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為之(X;承辦檢察官)
(D)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不得公示送達(X;得公示送達)

刑事訴訟法 第 55 條 (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
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
查看完整內容
10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4)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 56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58 條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第 59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27 關於刑事訴訟文書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送達代收人所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