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
(B)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C)行政命令之廢止,由總統為之
(D)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始生廢止事由
統計: A(128), B(1205), C(68), D(284), E(0) #3517976
詳解 (共 8 筆)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律要廢止 → 立法院決定,總統公布。
• 命令要廢止 → 原來頒布的機關自己撤回。
• 公告時 → 只要寫清楚「名稱 + 什麼時候失效」。
• 失效日 → 公告後算三天才正式生效。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 依據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法院在審理具體個案時,有權審查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命令。如果法院認為行政命令違法,可以不予適用於該案件中。
- 這稱為「具體審查權」或「附隨審查權」,是司法權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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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監督機制,又稱為「國會監督」或「抽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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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命令應送立法院查照。立法院經審查後,若認為該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處,可經院會決議,通知原發布機關在 2 個月內更正或廢止;若逾期未處理,該命令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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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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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 1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2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3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
-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命令的廢止,應由「原發布機關」循法定程序為之,此為「原機關管轄原則」。
- 總統並非所有行政命令的發布機關,因此無權廢止所有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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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 (法令廢止之程序及失效日期) I.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II.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C)為之。 III.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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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顯重大瑕疵」是判斷「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的要件之一(參見《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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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命令的廢止事由較為廣泛,除了因牴觸憲法、法律而應予廢止外,也可能因為情事變遷、政策變更、或所授權的母法已廢止等原因,由原發布機關主動廢止,不以「有明顯重大瑕疵」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