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締結,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外,應以書面為之
(B)行政契約違法者,一律無效
(C)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D)雙務契約未載明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者,無效
統計: A(132), B(4092), C(202), D(769), E(0) #1782618
詳解 (共 10 筆)
我的思考脈絡;B選項的解答有著兩種方向:
〈1〉違法的行政契約確實是無效;但有違法得撤銷之原因,僅為當事人一方所明知 ,則並非當然無效喔。
別忘了時時謹記契約核心精神是「信任基礎以及保護善意第三人原則」。〈108/2/14更新,請參考鵋韹麀 9F 對該題的解說〉
〈2〉違法的行政契約,可能涉及維護公益;因此不會被理所當然地無效。
A: 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B: 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 第149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D: 第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 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我認為最佳解的思路似乎太複雜了點,B選項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B選項的重點就只是法條上寫的「行政契約若『一部無效』,則『全部無效』」。
考你對於法條文字的掌握度,近年考題開始喜歡考這種八股又無法真正辨認出考生能力的東西了。
那如果用推理的方式解題的話,最重要的認知就是「無效」『並不等於』「違法」。就像「不生效力」並不等於「無效」一樣。
所以若直接說「違法等於無效」並不正確,跟什麼信任基礎根本無關。
而且行政契約若違法,且如果雙方都知道的話那也可以「調整契約」,而不是直接無效。
讓行政契約無效的要件,舉例像是「沒有規定人民給付用途」,「替代行政處分的該處分本來就是無效的」之類的。
這些因為本來就不該成立。所以演變成「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A:139條
B:142、143條的但書
C:149條
D:137、142條
B有例外 = 公益
行程法 143(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