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為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應如何處理?
(A)逕行拒絕適用
(B)停止審判,依自己之名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C)停止審判,轉請所屬法院院長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D)停止審判,轉請最高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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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310), C(437), D(473), E(0) #2799619
統計: A(158), B(1310), C(437), D(473), E(0) #2799619
詳解 (共 5 筆)
#5200783
法官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二、聲請書參照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意旨:
(一)除由承審原因案件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具名外,宜載明獨任法官之股別或合議庭之庭別。
(二)應記載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原因案件卷證。
(三)聲請釋憲應屬審判事務,由具備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逕向本院提出,無由法院備文提出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函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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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693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可直接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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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743
我沒記錯的話現在應該已經不能以法官名義要以法院名義申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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