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事項得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A)修改章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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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蓉 高三上 (2011/09/29)
第172條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 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 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三十日前公告之。.....看完整詳解 |
2F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2/03)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355127&noslave=1&exp=64#ixzz1fRDbUKH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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