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主管機關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單一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阿摩線上測驗
李夢 小四上 (2018/10/21): 法規名稱: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520號 令 第 1 條 本辦法依票券金融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 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屬第二條第六 款至第九款之投資種類,及所表彰股票發行人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 定企業之臺灣存託憑證。但因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投資關係,派任 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之公司債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該公司債債務人(發行人或保 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一定等級以上。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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