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27.公務人員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其中薦任係指: (A)第五至第九職等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