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工作場所作業安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
(B)與作業無關之車輛或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皆禁止停入作業場所
(C)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D)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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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964), C(25), D(2), E(0) #2402798

詳解 (共 3 筆)

#5346679
第 21-2 條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三、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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