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法律常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 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A)囑託送達
(B)公示送達
(C)留置送達
(D)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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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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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 大三上 (2020/08/06)
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寄存送達(B)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留置送達(C)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公示送達(D.....看完整詳解
9F
唐唐 大三上 (2020/08/06)

32.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原因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A)寄存送達
(B)公示送達
(C)留置送達
(D)補充送達

台電◆法律常識- 108 年 - 108 台灣電力公司_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法律常識#78724

答案:C=
10F
嘟比的姊姊 研一上 (2021/03/20)

第 74 條 (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 149 條 (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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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我要當111台電職員 大一上 (2022/04/22)

整理上述摩友提供資訊為筆記:

第 73 條 (補充送達)>>>交給同居人、受僱人

第 73 條 (留置送達)>>>如果接收人拒簽收,可將信留在他家

第 74 條 (寄存送達)>>>有兩份,一份投信箱、一份警察留存,效期三個月

第 149 條 (公示送達)>>查無此人或查無此地,即可在網站或公報上公告

 

27. 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