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公務車輛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且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規定百分之多少以上時,應辦理報廢?
(A)20%
(B)15%
(C)10%
(D)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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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1), B(55), C(180), D(6), E(0) #2044179
統計: A(1221), B(55), C(180), D(6), E(0) #2044179
詳解 (共 1 筆)
#3521152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
(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2.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3.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或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車輛,應辦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
(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2.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3.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或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車輛,應辦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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