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 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何者不包含在內?
(A)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B)住址變更登記
(C)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者
(D)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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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14), C(14), D(30), E(0) #2084256

詳解 (共 2 筆)

#4908941
第 65 條**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本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得就原書狀加註者,於加註後發還之;符合第三十五條第十二款情形者,於換領前得免繕發。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二、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三、公有土地權利登記。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領土地所有權狀;換領前得免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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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65 條土地權利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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