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解釋(Rule of Literal)又稱「文義解釋」,將法律文字按其最通行用法解釋,即使如此做可能導致出現荒謬情況。論理解釋(Rule of Mischief)又稱「目的解釋」,是以法秩序之整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闡明法律文字的真意。當然解釋(Rule of interpretation):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事理,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含在適用範圍內。反面解釋(Rule of Contrary):指依據法律條文的直接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結果。--------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271.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