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28條 與訴願人利害★★★★★★,...
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2734依訴願法第28 條第1 項之規定,下列有關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參加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