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如果沒有證據顯示其持股未具控制,則當投資公司直接或是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
份超過多少時,即應該認定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
(A)20%
(B)25%
(C)50%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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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2), C(820), D(30), E(0) #2771675
統計: A(53), B(52), C(820), D(30), E(0) #2771675
詳解 (共 4 筆)
#5567436
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但有證據顯示其持股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在此限。
完整的說明,請參考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 合併財務報表
P.4
肆、會計準則
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與範圍
控制能力之判斷
16. 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但有證據顯示其持股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在此限。
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仍視為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
(1)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 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4) 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5) 其他具有控制能力者。
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構成母子公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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