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據《學校衛生法》,學校對於學生患有下列那些疾病,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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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不經一番寒徹骨,哪得梅花撲 大二上 (2017/06/21)
學校衛生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12 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n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補充其他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第 9 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