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意義如下:(一)主管機關為實際負責執行機關:消費者保護工作應由法定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義:保護消費者的法規,由於涵蓋的層面非常廣泛,無法由某一機關單獨辦理,故現行政府體制即依保護事項之性質,規定分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辦理,例如食品衛生、化粧品及藥品為衛生福利部,電器安全及商品標示為經濟部主管。 (三)目前消費者保護主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有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 (四)行政院為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主要負責有關政策及法規的研擬與審議工作,本身並不負實際執行責任。
28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之定義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消費爭議係指金融消費者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