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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下列刑事案件,何者不屬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或協助之案件?
(A)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B)於協商程序,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 6 月,且未受緩刑宣告之案件
(C)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第三審上訴案件
(D)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案件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5/04)
刑事訴訟法 口訣:輕傷原神的高一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A)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D)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8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16)

速解:刑訴三審原則不用辯論,所以無需指定辯護。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19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上 (2023/05/12)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A)。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D)。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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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
萬年錄事考生 高二下 (2023/11/03)
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第三審上訴案件❌

28 下列刑事案件,何者不屬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