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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下列關於共同著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著作係指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
(B)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 年
(C)共同著作之利用,須經全體著作財產權人之過半數同意
(D)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xxxOlivia 大一上 (2014/01/02)
請問(C)選項是第 40-1 條嗎??(A)選項 第 8 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B)選項第 31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許武忠 賣點鑽石回饋阿摩 高二下 (2016/03/12)
第 19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 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40-1 條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 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 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 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7F
邱立安 大一下 (2017/02/22)

40-1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19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25)

(A)共同著作係指2 人以上共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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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下列關於共同著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著作係指2 人以上共同完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