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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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山花 大一下 (2019/11/08)
大家注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 有修改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B)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A)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 查看完整內容 |
11F 史奴比 大四上 (2020/01/31)
本題選項(C)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應修改為(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新修正的民法第十四條,雖然條文號次並無變動,但是內容已推陳出新, 並未留下原先舊條文存有的「禁治產」框框,而以「監護」的名詞來取代。修法的理由認為「禁治產」只含有管理自己財產的意義,無法涵蓋修法目的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的人,維護他的人格尊嚴,並確保他的權益。 (以上資料摘自「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網頁https://www.ksh.moj.gov.tw/372459/372633/372638/406465/) 復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查看完整內容 |
1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1/31)
原本題目: 2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A)曾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已復權者(B)曾因過失致死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者(C)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肢體殘障者. 修改成為 2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A)曾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已復權者(B)曾因過失致死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者(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肢體殘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