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2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所謂委任指的是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