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 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28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應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