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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符合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A)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經由典獄長申訴監督機關
(B)大學學生受學校記過、申誡等處分,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C)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D)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由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終局決定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Wei-Ren Ding 高一上 (2015/06/25)
行政懲處→複審(考試院保訓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統一優酪乳 大一下 (2021/09/07)

現已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建議刪除或改題目,應為懲戒法院。

14F
Sophia 高二下 (2021/10/06)

A:釋字第691號

是作成假釋決定之機關為法務部,而是否予以假釋,係以法務部對受刑人於監獄內所為表現,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而為決定。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參照)。

(略)

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以下有關規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C:釋字第653號

羈押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得申訴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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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何不廷 國三下 (2022/02/21)

現在不適改一級二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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