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得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A)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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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25)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4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I.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 II.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1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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