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樓上的 ,戶籍法104 年 01 月 21 日有修正哦,內容應為: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88%B6%E7%B1%8D%E6%B3%95
28 國民初次設戶籍時,其出生地依戶籍法規定登記,計有:①出生地(國內;國外;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