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大陸地區人民甲為臺灣地區人民乙之配偶,甲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階段,乙不幸因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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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11)
A 一、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 (二)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三)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BCD第 6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 查看完整內容 |
7F 你在努力,我在耍廢。 大一下 (2021/10/10)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14 條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未經合法程序入境。 二、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其婚姻無效或經撤銷。 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撤銷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