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28 徵收之土地依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徵收當期」係指: (A)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