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排版一下,謝謝Si-Yu Lai 大分享: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28 應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其效力為何? (A)自始不生效力(B)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