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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應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其效力為何?
(A)自始不生效力
(B)得以事後記明理由而補正
(C)不得補正,僅能撤銷
(D)仍為無瑕疵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Si-Yu Lai 高三下 (2012/04/26)
第 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看完整詳解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06/29)

重新排版一下,謝謝Si-Yu Lai 大分享: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3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28 應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其效力為何? (A)自始不生效力(B)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