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彈、彈頭(殼)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現場子彈、彈頭(殼)採取前宜先記錄其原始狀態,並以適當之方法採取。 (二)現場彈頭(殼)應視個案情況留意其上可能之微物跡證,如有必要宜先採集鑑驗。 (三)採取子彈、彈頭(殼)應避免以金屬器具直接夾取而破壞其上之痕跡。 (四)彈頭(殼)宜以證物袋分別包裝,避免彼此碰撞。 (五)若有供比對用之同廠牌子彈,應準備三顆以上送驗。
28 有關犯罪現場之子彈、彈頭(殼)證物的處理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現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