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是我看錯了! 我把作為犯看成行為犯了! 謝啦!
甲嫉妒乙,趁乙不在,把花瓶打破,依據: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注意變化題↓ 甲嫉妒乙有個漂亮的古董花瓶,趁乙不在,把花瓶打破,甲的行為屬於:
(A)故意犯 (B)過失犯 (C)不作為犯 (D)舉動犯
28 甲嫉妒乙有個漂亮的古董花瓶,趁乙不在,把花瓶打破,甲的行為不屬於:(A)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