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3 條
第 114 條
三、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
第 115 條
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但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對過失之負責人之賠償請求權。
第 116 條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28 關於海商法中共同海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共同海損理算時,計..-阿摩線上測驗